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2〕9号
河南宜通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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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明利
地址:博爱县广兴路北段金隅水泥公司西门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宜通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成品库车间成品储罐出料口集气罩破损,导致负压抽风系统和风管设置联合风道对废气收集不全,成品储罐出料口处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博事先告字〔2021〕第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22年1月5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裁量内容如下:
1、★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2 |
20 |
1 |
5 |
1 |
1 |
1 |
1 |
1 |
X=2+(20-2)×[1/5+(1+1+1+1+1)/(5×5)]×50%=5.6(万元)
根据你公司对此次行政处罚提交的陈述申辩书面材料,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免20%,即减免壹万壹仟贰佰元整(1.12万元)。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对成品储罐出料口集气罩进行维修;
2.处肆万肆仟捌佰元整(4.48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户名:博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500170710001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