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生环罚决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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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胜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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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处干燥砂石未覆盖,容易产生扬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博事先告字〔2021〕第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裁量内容如下:
1、★违法事实: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为4。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裁量等级为3。
4、违法次数: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3。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 |
10 |
4 |
4 |
1 |
3 |
3 |
1 |
X=1+(10-1)×[4/5+(1+3+3+1)/(5×4)]×50%=6.4(万元)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厂区一处干燥砂石未覆盖的违法行为;
2.处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户名:博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账号:500170710001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