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应急管理局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新闻发布行为,提高应急管理舆论引导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知情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新闻发布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性原则,新闻发布内容必须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省、市的决策精神相一致,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做到严肃、准确、权威。
(二)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事实,以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
(三)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发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新闻,对媒体和公众坦诚相待,取信于民。
(四)坚持公开透明,尊重公众知情权,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主动及时发布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二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时间及要求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组织召开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会议、做出的重点部署、开展的重大活动;
(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标准及其执行情况,包括政策法规标准解读、违法违规行为曝光等;
(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举措、成效以及阶段性工作成绩;
(五)党风廉政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本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公众关注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警示信息、安全知识等;
(八)安全生产“黑名单”等诚信信息;
(九)需要发布的其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报请县政府新闻办批准后召开,发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点项目等信息。
(二)新闻通气会。通报本局一段时期的工作计划或局机关各科室的重要活动等信息,并就新闻媒体关注的问题介绍有关情况,沟通相关信息。
(三)发布新闻通稿。将本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以新闻通稿的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同时将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在局门户网站上刊载。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及要求
应急管理新闻发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发布相结合机制。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及其机构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担任,代表县应急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新闻。
第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由法规宣传科承担,具体做好新闻发布组织、协调、配合及相关工作,具体发布内容根据职责分工由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提供。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新闻发布由局党委统一领导。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办理;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意见,由局新闻发言人予以发布。
第九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的规定申报,获得批准后召开。局新闻发言人和承担新闻发言工作的科室要根据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的要求,按照新闻发布会的程序,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后续总结等工作,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局机关各科室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由法规宣传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共同策划组织。与新闻发布主题相关的业务科室是主发布科室。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材料准备与审批程序
(一)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持词、发布词、答问参考和新闻通稿。发布主题仅涉及一个科室的新闻发布会,由主题涉及科室准备发布会发布词、新闻通稿与主题相关的问题口径,由法规宣传科起草发布会主持词;发布主题涉及几个科室的新闻发布会,由法规宣传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共同形成新闻发布材料。
(二)材料审批。各涉及科室准备的发布材料在发布会前5个工作日交法规宣传科汇总。法规宣传科汇总整理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重大、敏感性选题材料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可提前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发布预备会,讨论发布内容,研判社会舆情,统一发布口径。
第十二条 法规宣传科在新闻发布会召开前2天,邀请并确认相应的媒体记者参与采访报道。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含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重特大、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灾难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及局机关各科室形象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相关业务科室第一时间报法规宣传科,提供基本情况和素材,以局党委名义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报备,共同商议新闻发布方案。对新闻媒体的新闻发布由法规宣传科报请局领导确定口径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特殊情况,可由新闻发言人经授权直接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