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博政文〔2012〕71 号
博爱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经文物调查、考古钻探和文物专家鉴定,我县原公布的前三批84处文物保护单位,10处由县级升成国家级、省级,12处移交焦作市新区,3处自然消失。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域内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59处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法律意识,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标志,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1.博爱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doc
2.博爱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xls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