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11-18 来源:博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博发改〔2024〕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重点项目管理,有效提升县重点项目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县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督导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报请县政府审定、发布,在本年度内续建或计划开工的项目。

第四条 县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五条  县领导小组是全面管理县重点项目的领导、指挥和决策机构。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和县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县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服务、督导、考核等职能。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县重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县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在我县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实验室、研发平台等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三)城市公共设施补短板、现代能源、综合立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转型发展项目;

(五)生态环境提升、节能降碳等绿色低碳转型项目;

(六)民生和社会事业改善项目;

(七)其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本县辖区内的省、市重点项目直接列为县重点项目。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县重点项目。

具体条件与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市、县政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七条 县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收到通知后,根据遴选条件和标准,组织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并向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县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请县领导小组审议、县政府审定后印发,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九条 根据实施情况,县重点项目年中可进行一次调整。条件成熟并且符合县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县重点项目名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出县重点项目名单,并取消或收回配套的要素资源,考核时相应扣减分数:

(一)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

(二)建设资金不落实;

(三)由于市场原因项目业主缓建或放弃建设的;

(四)年度投资计划完成严重滞后的;

(五)其它原因造成年内难以实施的。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领域重点项目的谋划招引、滚动储备、初审申报、推动实施、服务督促等工作,指导项目单位按程序申报项目,做好日常服务和调度。跨区域项目原则上由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储备、前期推动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单位,负责跟踪、协调、推进、监管、督促本辖区本领域县重点项目前期,以及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统计入库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建设(代建)单位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报县发展改革委备案;指定专人督促、核实建设单位填报的项目建设信息,于每月25日前报县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县重点项目指导服务工作。审批部门负责开辟县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联合审验”“标准地+承诺制”等创新举措嵌入立项、报建等分段并联审批流程,全面压减审批时限,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要素保障部门负责加大与国家、省、市直有关部门的汇报对接争取力度,完善县重点项目用地、资金、污染物排放、水电油气运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全力保障县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县重点项目的施工环境保障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县重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县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跟踪、督促县重点项目建设,保证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建立县领导牵头联系县重点项目工作机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分级协调制度。协调责任主体分为项目责任单位、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分管县领导、领导小组等四个层级。

(一)责任单位与建设单位加强联系,按照职责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及时提请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或分管县领导研究解决。

(二)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根据责任单位请求或县领导小组的要求,帮助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复杂问题,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及时报请分管县领导或领导小组研究推动。

(三)分管县领导按照五项工作机制有关规定,召开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例会,研究解决责任单位或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提请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明确事项列入县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

(四)县领导小组通过实地调研、定期调度、专题协调、现场办公、一线督导等方式,推进解决责任单位或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提请协调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对列入省、市重点的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整合力量优先保障、全力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完善项目调度机制。县发展改革委适时收集、整理、发布县重点项目动态信息,定期通报项目推进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因国家、省政策变化,或者项目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相关部门,并报县发展改革委。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在事发当日报告相关部门,并报县发展改革委和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遇有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县发展改革委、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应当按程序向县领导报告。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项目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应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县重点项目。涉及县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安排年度县财政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时,优先保障县内的省、市、县重点项目,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县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鼓励县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通过债券、中长期贷款、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县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搭建政金企对接平台,鼓励各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县重点项目,“一对一”量身定制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满足县重点项目融资需求。

(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县投资集团等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县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优先保障县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对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积极争取省级层面统筹协调支持。因未及时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限制项目所属单位申报下一年度县重点项目。

第二十三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县重点项目申报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白名单,争取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第六章 督导督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委、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督导、专项督查和定期督查等方式,开展县重点项目督查,发现问题精准交办整改,保障顺利推进。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相应建立县重点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优质高效快速推进县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县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文明施工,配合推动县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按月通报县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博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