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时间:2025-03-25 来源:教育体育局

序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1

行政检查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及教育质量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博爱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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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违规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及整治

行政检查: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公布)的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公布)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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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审批

增设中等职业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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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检查

检查中小学校教材教辅使用情况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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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检查

校园食品、校车、消防等安全检查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条例》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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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和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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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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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确认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

2011年《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中国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焦作市体育局关于向县(市)下放部分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焦体[20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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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奖励

教育高质量发展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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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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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2号令发布)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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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三级裁判员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行贿受贿,执法不公;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
第三十八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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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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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行为的处罚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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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2号令发布)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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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处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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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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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执法类别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种类。

2.责任主体为承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主体。

3.实施主体为从事该事项的具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