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竞争、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涉及“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环节,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 标
第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进行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名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第八条 评标采用“合格制+合理低价”评审的方式。由招标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抽取专家成员和业主成员组成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以不排名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合格制+合理低价”确定中标候选人流程: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当以财政局审批为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符合性评审一律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入围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多于10家时,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按上下浮动相应比例的原则,入围中标候选人家数应大于10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数量、上下浮动比例)。
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数量少于应当入围中标候选人数量时,按实际数量入围中标候选人。若投标人报价出现并列则同时入围中标候选人。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
有效投标人是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定 标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定标会议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主管县长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相关核查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式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核查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或质询内容。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定标。
(一)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两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两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出前两名。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四条 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应当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 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定标因素可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团队能力和水平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优化改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制定操作流程,加强技术服务和交易安全,保障“评定分离”工作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政管理的规定和程序,作出违规处理决定。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行为构成失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失信认定并在本部门信用平台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202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