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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时间:2025-04-16 来源:博爱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部门

设定和实施依据

检查层级

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

2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3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

5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县级

6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7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