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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时间:2025-04-17 来源:博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行政检查事项名称行政执法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检查层级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县级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查县住建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询问、了解、调查有关起重机械设备有关方面的情况,查询、复印合同、账簿、设备档案等有关资料;(四)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六)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县级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县级
4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