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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5〕第3号

时间:2025-05-15 来源:自然资源局

2025429日,博爱县202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358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6.547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批次用途为:教育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批次位于科技路南、海华路西,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海华路,西至下期城村土地,南至芦桥村土地,北至科技路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鸿昌街道下期城村、芦桥村等2个村集体耕地16.0855公顷、园地0.0051公顷、其他农用地0.4570公顷,以上合计16.547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下期城

16.0381

4108220301

62.25

芦桥

0.5095

4108220201

81.00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中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3504元的75%47628/亩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000/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保安置、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后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后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我县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1-8682032

 

 

                     20255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