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卫健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汇总表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层级 |
1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工作情况的检查/抽查 | 博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县级 |
2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工作情况的检查/抽查 | 博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县级 |
3 |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 | 博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 |
4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的检查/抽查 | 博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县级 |
5 | 营利性医疗卫生、传染病监督抽查 | 博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 |
填报人: 王沁 联系方式:869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