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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5-06-18 来源:民政局


博爱县民政局 博爱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殡仪馆

为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八条措施>的通知》豫民文2024192文件精神,对我县城乡居民惠民殡葬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博爱县死亡并在博爱县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户籍在博爱县的所有居民;

(二)本县辖区内的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三)驻博部队现役军人;

(四)中央、省驻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持县辖区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六)无名、无主遗体

二、免除服务费项目

免除以下项服务费,共计1200元。包括:

(一)遗体接运费270元(包含装袋(含遗体袋)、抬尸、消毒、卸尸、运尸)。

(二)遗体暂存费360元。

(三)遗体火化费280元。

(四)骨灰寄存费30元。

(五)可降解骨灰盒260元。

三、办理程序

(一)全县范围内符合惠民殡葬服务条件的对象正常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出具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或逝者单位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惠民殡葬服务费手续。

二)本县辖区内的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驻博部队现役军人、中央、省驻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出具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和逝者单位开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惠民殡葬服务费手续。

三)在博常住人口正常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出具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或逝者单位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惠民殡葬服务费手续。

四)符合惠民殡葬服务条件的对象非正常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出具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惠民殡葬服务费手续。

五)无名尸、无主遗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开具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惠民殡葬服务费手续。

六)免除的惠民殡葬服务费用,殡仪馆在结算时直接予以免除属于免除范围以外的费用不予免除因没有完全使用免除费用项目而余的费用,不予返还个人或抵扣其它费用。

四、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将惠民殡葬免除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月及时将惠民殡葬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县殡仪馆。建立基本殡葬服务投入增长机制,确保基本惠民殡葬服务持续稳定。

 

 

博爱县民政局            博爱县财政局

20256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