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当前我县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所有政策均按照省市生育保险有关文件执行。依据《关于印发<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焦人社[2014]17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焦人社[2014]337号)第一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由原来的90天提高至98天”。当前我县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二胎所享受的生育津贴政策均按以上规定(98天)执行。关于您所反映的二胎延长产假三个月问题,经向市医保中心咨询,目前生育保险津贴政策尚未对此进行调整。待政策调整后,我们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望您及时关注。若您有其他生育保险的问题欢迎咨询县医保中心,电话:86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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