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我县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你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请家长反映孩子具体就读的幼儿园名称,以便教育局协调解决。如家长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教育局幼教办,电话:0391—8623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