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反映问题,经农业农村局调查落实,现答复如下:
2021年博爱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博爱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博政〔2021〕 9号),文件中第三章对宅基地审批要求和流程做出相关规定,规定如下: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科学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严把农户申请资格。要以户为单位分配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的;
(二)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军事等工程建设占用而无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留存照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报送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六条 乡镇建立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规划师、乡贤、村委干部、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的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规划委员会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统一管理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风貌管控的有效管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行为,杜绝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的随意性。
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规划许可)审批表》。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第十七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并说明理由,由村级组织通知本人。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