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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    时间:2017-01-01   浏览: 人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条例》第31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公布时限
  县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报告的内容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相关费用减免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判决变更的件数。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要进行情况说明。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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