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爱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9-15   浏览: 人次

博政〔2021〕 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博爱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5日        


博爱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 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爱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村民建房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自行在依法申请审批的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户,是以村级组织按照农户家庭人口实际情况来认定,并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确认。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指导乡镇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管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保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相关职责,协同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县级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部门职能,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对村庄进行科学分类,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县域层面的村庄布局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和需求,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第八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不审批不开工”的原则。各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政府审批。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第九条  要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在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同时充分挖掘村内荒坑、荒地等闲散土地资源,依法依规做好“一户多宅”的腾退和其他闲置宅基地的收回。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优先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

第十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禁一户多宅。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做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科学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严把农户申请资格。要以户为单位分配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的;

(二)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军事等工程建设占用而无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留存照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报送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六条  乡镇建立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规划师、乡贤、村委干部、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的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规划委员会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统一管理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风貌管控的有效管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行为,杜绝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的随意性。

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规划许可)审批表》。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第十七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并说明理由,由村级组织通知本人。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新宅基地的申请审批要围绕中心村规划建设,严禁在搬迁撤并类村新批划宅基地。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严禁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审批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没有严格按照“拆旧建新”要求,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没有将原宅基地交回村级组织的;

(五)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宅基地选址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建房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风貌管控

 

第二十条  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农村住房设计图集编制导则(试行)》要求,结合我县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10套以上,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展示,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并向有需求的村民免费发放图册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务、参与乡村建设。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乡镇政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把关。鼓励乡镇政府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施工图纸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设计标准和乡村风貌要求,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管理制度,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承建方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七条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十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各要素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风貌和质量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第三十一条  在治理多占、超占宅基地的同时,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对保留产权的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对愿意放弃产权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回收,因地制宜盘活利用。

鼓励村集体和村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把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建成游园、树园、果园、菜园,倡导“一宅变四园”;把连片的闲置宅基地建成文化生活广场、村庄景观、文化景观等基础设施;把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开发成乡村博物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特色的闲置村庄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切实承担起宅基地监管职责,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特别是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公路沿线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三十四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每个乡镇政府要安排充足的执法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装备。

第三十五条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要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乡镇政府处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  辖农村的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博爱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2.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doc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

      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

      7.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doc

      8.村民建房承诺书.doc

      9.施工合同范本.doc


相关阅读: 《博爱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