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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爱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7-06-09   浏览: 人次

博政文〔2017〕 10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3日


博爱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17〕8号)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结合博爱县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环保局主管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县环保局主管的环境保护资金。

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排污费收入、生态补偿资金等,资金来源随国家、省、市政策规定而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环保局、发改委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县直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污染防治项目、提标升级改造项目、清洁生产以及淘汰、关闭和搬迁项目等。

(二)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环境科研类项目。

(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措施,生态示范县、乡镇、村建设,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等。

(五)环境应急项目。包括污染减排应急,影响环境安全的辐射源、危化品、固体废物等应急处置。

(六)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执法活动经费保障及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包括环境(辐射)监测、环境信息、环境宣传、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及地方配套;环保专项执法活动经费保障;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设备更新及仪器校验等项目。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持的其他环保工作及县政府安排的其他环保任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助或奖励等。

第八条  县环保局、财政局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本县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指导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九条  污染防治工业污染类项目根据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和资金盘子统筹安排进行补助。

其他项目按相关文件要求或建设需求予以支持。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应按照年度申报指南及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依法经营,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申报项目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

(二)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应向县环保局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申请表、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接到项目单位的申报后,先联合县发改委和财政局就其使用资金资格进行初审,然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项目轻重缓急及评审意见,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县发改委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因项目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列入县环保局的年度预算,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收入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同县环保局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项目进度的有关资料,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发改委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根据工程进展,分批或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在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组织项目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

项目实施和承担单位必须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县环保局或者财政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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