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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12-01   浏览: 人次

博政文〔2020〕 5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0月14日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9日

 

博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四条  博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县进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的项目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场交易。

第五条  由政府投资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在计划实施前,项目单位须向县政府提出“拟实施×××项目的请示”(请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实施理由、投资额度、资金来源),经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同意实施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运作,其中,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结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项目《实施意见》和《招标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博爱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规程》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除政府投资外,应依法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进场交易。其他各类交易项目,鼓励进场交易。

第七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县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科工信、商务、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参与政府投资预算1000万元以上招标投标程序的监督,并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等乡镇、农村市政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事项受理并做出相应处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国有产权等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投诉事项受理并做出相应处理;负责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负责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等乡镇、农村政府采购类项目的采购活动的监督执法;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权出让、林业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土地一级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对项目投诉事项受理并做出相应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防洪、排涝、河道整治等水利水电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对项目投诉事项受理并做出相应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对项目投诉事项受理并做出相应处理;督促、指导乡镇将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流转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类项目、定额出让排污权和公开拍卖排污权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煤炭、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商务局: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监察委:负责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拟定场内交易活动的各项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条  县投融资服务中心负责招标(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项目,按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部门职责,履行项目监管并受理相关投诉等责任。

 

第三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二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前期、开标、评标和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的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在住建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或取得招标编号:

(一)项目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县政府批准或县发改委批复等);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已办理图纸审查)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前期监督管理 

(一)项目是否按要求经县政府批准,资金是否落实;

(二)项目是否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核、备案等手续;

(三)交易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 

(四)招标(采购)公告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五)审核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是否有不合理限制条款,评标办法和分值设定是否合理、规范,废标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

(六)招标(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是否符合法定时间。 

第十五条  开标监督管理 

(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在开标会议现场向投标人(供应商)公布投诉电话及质疑、投诉程序等内容;

(二)招标(采购)人是否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供应商)少于3家的不得进行开标; 

(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情况; 

(四)对投标人(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进行监督;

(五)唱标记录与公开唱标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监管及评标委员会组成

(一)对项目开标前1至2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情况进行监管;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参与评标的招标(采购)人代表原则上为本单位熟悉该项目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在编人员。本单位无相关专业人员的,须经项目单位商行政主管部门后,邀请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本单位代表参与评标。

第十七条  评标监督管理 

(一)监督评标专家身份核实情况和到位情况,工作人员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做好通讯控制,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

(二)对评委独立评审、独立打分情况进行监督;

(三)资格审查及废标处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四)评标报告、打分汇总表的签字手续是否完备,评标报告中的结论排序与评委打分汇总排序是否一致;

(五)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规定格式、在指定媒体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八条  中标合同签订监督管理

对招标(采购)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标(成交)价格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告知程序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告知程序为书面告知、电话邀请。

(一)招标(采购)人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提前1天至3天向监督部门送达书面告知书。书面告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交易方式、开标时间及地点、参加监督单位等;

(二)招标(采购)人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提前1天向监督部门进行电话邀请。电话邀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交易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三)电话通知要有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通知事项、通知时间、通知人、被通知人、接电话人,以及是否能够应邀参加监督等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交易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在交易过程中不按规定审查或不认真审查,发生交易程序出现明显差错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发生在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交易违规行为,不主动予以监督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相关人提出有效质疑、投诉,未能及时调查和处理的;

(四)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五)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招标人、采购人或产权人进场交易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串标、泄密、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招标(采购)人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此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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