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政文〔2017〕 24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共依法保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事项11类62项,现予公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严格依照清单行使职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切实做到“政府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对于依申请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要逐项编制办事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集中进驻便民服务中心运行,大力推行网上审批,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职能职责变化以及上级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