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政文〔2017〕 8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沁河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用砂量不断增加,我县沁河河道采砂活动日益增多,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各有关单位要把加强沁河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行政、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二、实行审批许可制度
我县沁河河道采砂许可由县沁河河务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联合审批。采砂申请人办理采砂许可证,应按照《博爱县沁河河道采砂行政许可联合审查表》(见附件)规定程序办理。
三、明确部门职责
县沁河河务局是沁河河道采砂的责任单位,负责沁河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县沁河河务局。负责审查河道采砂是否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河道工程安全;科学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明确河道可(禁)采区、可(禁)采期以及年度开采量、砂场设置、砂料堆放范围和堆放规模等相关内容。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砂场存放场地是否占用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
(三)县林业局。负责对砂场是否位于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出具部门意见,并对采砂涉及的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管。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河道采砂船是否按照国家船检法规检验,并对超限超载拉砂车辆进行源头管理。
(五)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采砂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博爱县沁河河道采砂管理联防联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沁河河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等部门分管副职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沁河河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信息沟通。领导小组建立联络会商制度,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非法采砂、非法占地、非法船只、危害环境、破坏林地湿地、污染水资源等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大对沁河河道非法采砂预防、管控和查处力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活动由县沁河河务局牵头负责,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及沿沁各乡镇全力做好配合,通过上下联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对暴力抗法和阻碍执行公务者依法惩处。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