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2-28   浏览: 人次

博政〔2020〕 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的文件精神,《博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于2020年2月15日经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15日


博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博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博爱县丹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南水北调河(博爱段)两侧饮用水源地。丹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丹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道及右岸50米、左岸至太月铁路的区域;引丹干渠取水口至孟庄渠道及两侧各50米的区域;引丹干渠孟庄至5万吨/天净水厂引水支渠处暗渠两侧各50米的区域;月山供水厂引水支渠两侧各50米及厂区外围30米的区域;在建5万吨/天净水厂引水支渠两侧各50米及厂区外围30米的区域;南水北调河(博爱段)两侧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博爱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个:

1.博爱县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一级保护区(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来水厂厂区)。

2.博爱县二街水厂地下水井群一级保护区(共3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二街水厂厂区)。

3.博爱县孝敬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26米、西48米、南21米、北48米的区域)。

4.博爱县金城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40米、西33米、南50米、北15米的区域)。

(二)博爱县建成区及镇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青天河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面积为:16.22平方公里,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