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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作者:admin   来源:    时间:2015-03-19   浏览: 人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项目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新申请时需提交的手续:
1)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计量器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
4)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5)必备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例如,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名单;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施等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检验设备和检验环境条件的证明;计量器具产品标准、工艺文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等技术文件;形成文件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等。
复查换证时需提交的手续:
1)复查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原取得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单位原取得的许可证(申请时上报复印件,换证时上报原件)。
5)申请单位三年来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告。
6)申请单位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复印件)。
7)必备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例如,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名单;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施等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检验设备和检验环境条件的证明;计量器具产品标准、工艺文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等技术文件;形成文件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等。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00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104号)、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2、豫发改收费[2008]637号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项目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新申请时需提交的手续:
1)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计量器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
4)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5)必备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例如,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名单;固定修理场所、修理设施等修理条件的证明文件;检验设备和检验环境条件的证明;计量器具产品标准、工艺文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等技术文件;形成文件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等。
复查换证时需提交的手续:
1)复查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原取得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单位原取得的许可证(申请时上报复印件,换证时上报原件)。
5)申请单位三年来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告。
6)申请单位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复印件)。
7)必备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例如,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名单;固定修理场所、修理设施等修理条件的证明文件;检验设备和检验环境条件的证明;计量器具产品标准、工艺文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等技术文件;形成文件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等。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104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项目作业指导书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1.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安装质量证明书;
3.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4.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资格证;
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5-30元/证。
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办法》
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6.《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7.《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8、《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强检计量器具备案项目作业指导书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1. 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计量行政部门,一份交计量技术机构,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并同时上报电子版;
2.相关证明材料一份(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销售计量器具备案项目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2.所销售计量器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进口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型式批准证书);
3.销售计量器具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备案后技术监督部门留存一份,销售企业留存一份备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项目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7、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食品标签认可项目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1、提供标签设计样本;
2、提供执行的产品标准文本;
3、使用认证标志、优质标志、保健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的需提供有关的证书或批准件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河南省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法》。 
  
   
                            商品条码注册、续展项目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1.申请书2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A4纸);
3.银行汇款单回执复印件2份(A4纸)。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请注册费1000元;维护费(两年期):单个生产企业2000元、集团(总)公司3000元、进出口公司4000元。
法律依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2.安装资质许可证;
3.安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装单位组织代码复印件。
承诺时限
及时办理
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项目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仲裁检定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1)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2)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3)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方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 

工作程序
(一)申请
  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二)受理
    博爱县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申请资料。
(三)核查申请资料、发证
   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     
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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