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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设立
】作者:admin   来源:    时间:2015-03-20   浏览: 人次
   
                               企业名称预先审核
 
一、政策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二、办事程序
  受理 →审查→登记→发放文书
三、申报材料
  申请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组建单位或者投资人(主管部门)盖章的《名称核准申请书》;
  2、组建单位或者投资人(主管部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投资人资格证明。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8662315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办事程序
  受理 →审查→登记→发照
三、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8662315 
 
                               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办事程序
  受理 →审查→登记→发照
三、申报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8662315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一、政策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事程序
  受理 →审查→登记→发照
三、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8662315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一、政策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事程序
  受理 →审查→登记→发照
三、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8662315
 
                           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一、政策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办事程序
  受理 →审查→登记→发照
三、申报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8662315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政策依据
   《合伙企业法》
二、办事程序
  受理 →审查→登记→发照
三、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8662315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政策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办事程序
  受理 →审查→登记→发照
三、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866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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