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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
】作者:admin   来源:    时间:2015-03-19   浏览: 人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35号等有关文件
二、办事程序
  行政相对人申请→窗口受理、审查→网上备案报省发改委复核→委领导签批、盖章→起草核准文件
三、申报材料
  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1份;
  2、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精神,为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改进投资宏观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企业投资的引导,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的投资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均应办理备案手续。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
(四)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的项目;
(五)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除上述外,其他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
第三条  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3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
(九)《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十)《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4]2342号)
(十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工业[2004]1276号);
    国家及省新颁布的政策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时公示,有关备案项目范围等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含中央驻豫企业,下同)按照属地原则,在省辖市(含管理权限扩大的35个县、市,下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过网络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跨省辖市的项目,由企业在项目所在区域自主选择备案机关。
同一个项目省内只备案一次。
第五条  项目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第六条  项目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项目法人,须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通过网上送达或纸质送达所在省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对表中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全省项目的备案均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址:www.hndrc.gov.cn。
    备案表可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下载,也可在省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领取。
(二)备案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且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核定项目编码,并在互联网上公示。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法人告知原因。
(三)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备案项目的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省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已备案、但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作出网上提示。
(四)告知或提示分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应报审批"、"应报核准"、"属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等;同时标明提示内容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七条  已备案项目的原始记录,不得删除、修改。
第八条  备案的项目情况以网上公示信息为准。
    第九条  备案工作实行超时默认制度。
第十条  对给予告知或提示的备案项目,项目法人要按照备案告知或提示内容,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备案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全省备案项目情况,及时登录在项目备案网页,以便于企业、公民或有关单位查询。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备案项目涉及的土地、环评、安全评价、城市规划等相关手续,在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分别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审查办理;对投资主管部门未予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已完成备案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备案机关须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全省统一使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汇总表》,表式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该实施办法,分别制定与备案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十七条  省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办法适时进行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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