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股权出质登记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与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股权出质登记事宜。
2 职责
2.1 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 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3 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发放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5 工作流程
股权出质登记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6.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A;
6.2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
6.3 质权合同;
6.4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6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股权出质登记办理存档资料见表1
附录:附录A.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