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驰名商标推荐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与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驰名商标推荐办理事宜。
2 职责
2.1 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 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3 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向市局推荐行政确认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5 工作流程
驰名商标推荐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A;
6.2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6.3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6.4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6.5 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6.6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驰名商标推荐存档资料见表1
附录:附录A.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