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公司所属车辆营运证核发的项项目类别、职责、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办理。
2 职责
2.1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 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3 负责与上级部门协调、办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4.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142号令)
5 工作流程
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资格证;
6.2 持《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合同》或《博爱县出租汽车更新表》和新车准购单;
6.3 新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及参数表、天然气气瓶合格证等;
6.4 持经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证件。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存档资料见图表1
附录:附录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