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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注销初审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8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注销初审的项目类别、职责、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范围内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注销初审。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 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2.1.3 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并上报市海事局;

2.1.4 负责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注销初审。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五条、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三十八条。

5 工作流程

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注销初审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新申请

6.1.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6.1.2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6.1.3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6.1.4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6.1.5 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6.1.6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6.1.7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1.8 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存档资料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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