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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8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的项项目类别、职责、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范围内的船舶抵押权登记。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 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2.1.3 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2.1.4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核发发放。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三十八条。

5 工作流程

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新申请

6.1.1 船舶登记审批单;

6.1.2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6.1.3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1.4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1.5 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6.1.6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7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船舶抵押权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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