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项目类别、职责、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办道路旅客站(场)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 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2.1.3 对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审批,下达准予许可决定书;不合格的,不予核发。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条。
5 工作流程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新申请
6.1.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6.1.2 工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复印件;
6.1.3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6.1.4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6.1.5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6.1.6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