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对行政相对人申办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的项项目类别、职责、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申办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办理。
2 职责
2.1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 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3 负责将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
2.4 负责督促整个办理过程;
2.5 负责对《道路经营许可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及发证;
2.6 做好资料的传递及归档工作。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4.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142号)
5 工作流程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正核发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6.2 《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
6.3 工商企业名称与登记核准通知书;
6.4 企业法人身份证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6.5 50辆以上出租汽车中标经营凭证;
6.6 经营场所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当提供书面租赁合同书(合同中租期应为1年以上);
6.7 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6.8 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法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9 拟投入运营的车辆应提供行业规定的相关材料;
6.10 从业人员的有关材料:(1)按企业规模配备的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2)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3)客运服务资格证;
6.11 安全生产管理及信访稳定制度。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正核发办理工作存档资料见图表1
附录:附录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