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初审的项目类别、职责、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范围内的光船租赁登记初审。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 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 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
2.1.3 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2.1.4 负责船舶光船租赁登记初审。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三十八。
5 工作流程
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初审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新申请
6.1.1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6.1.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6.1.3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1.4 光船租赁合同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6.1.5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初审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