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对博爱县县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项目》的审核、发证工作。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核,合格的上报县政府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
2.2 地籍科职责
地籍科负责整理资料归档。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5 工作流程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土地登记申请书(1份);
6.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6.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份);
6.4 地籍调查资料(包括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1份);
6.5 地籍图(四邻盖章)(1份)和宗地图(2份);
6.6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1份);
6.7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1份);
6.8 土地登记公告(1份);
6.9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1份)。
7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