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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7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县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政许可业务进行审核。

2 职责

2.1 行政事项服务科职责

负责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存在问题的,告知行政相对人补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查合格的报件材料转行政事项服务科相关人员在承诺时限内进行承办;合格的,提出供地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县政府批准;不合格的,通过告知行政相对人进行补件或退件;负责该事项审批结果(批文、合同等)的发放、登记工作;负责该事项办结情况上报中心网站。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9号公布]

4.2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5 工作流程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原件1份)

6.2 新建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6.3 规划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6.4 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土地有关权属来源证明(原件1份)

6.5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6.6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

6.7 新建工业项目还需要提供环保评估报告或环保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6.8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9 委托他人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10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原件1份,附权属证书复件1份)

6.11 地籍调查资料、土地勘测定界图(四邻盖章、原件1份、白图)

6.12 出让宗地平面界限图(A4图幅、带坐标、原件4份、白图)、转让后符合划拨条件的提供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A4图幅、带坐标、原件4份、白图)

6.13 新建项目需提供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白图)

6.14 经备案的土地评估报告(两家公司评估、原件各1份)

6.15 审查意见及现场踏看表(原件各1份)

6.16 转让共有的土地时,需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6.17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提供已完成开发投资额度的资金证明材料、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需提供开发程度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18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和国土局核对章;所有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扫描文档一份。

7 承诺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压缩后期限1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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