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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7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对博爱县县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项目》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核,合格的上报县政府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

2.2 地科籍职责

地籍科负责整理资料归档。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国土部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

5 工作流程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6.1.1 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

6.1.2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1份);

6.1.3 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个人住宅转让不需要)(1份);

6.1.4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1份);

6.1.5 土地使用权交易资料(1份);

6.1.6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或变更后的房产证(1份);

6.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1份);

6.1.8 投资25%以上的说明及相关材料(个人住宅转让不需要)(1份);

6.1.9 转让方注销原土地证申请(1份);

6.1.10 宗地图(2份);

6.1.11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2 居民住宅用地分割变更登记

6.2.1 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

6.2.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6.2.3 整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竣工验收资料(第一次分割时提供)(1份);

6.2.4 房产证复印件(1份);

6.2.5 居民住房用地登记核实表(1份);

6.2.6 居民住宅用地登记审批表(1份);

6.2.7 宗地图(2份)。

6.3 其他变更登记

6.3.1 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

6.3.2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1份);

6.3.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6.3.4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或变更后的房产证(1份);

6.3.5 土地权利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

6.3.6 地籍调查资料(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供)(1份);

6.3.7 宗地图(2份);

6.3.8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1份);

6.3.9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1份)。

7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8.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费:按照成交额的1%收取。

收费依据:《关于规范全省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66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焦政【2009】2号

8.2 土地登记费:

8.2.1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8.2.2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8.2.3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平方米及以下,13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8.2.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用于生产经营最高不超过200元。

依据:财预(2000)127号、豫价房字(1993)87号

8.3 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单位10元。

依据:豫价房字(1993)87号。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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