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对博爱县县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审批项目》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2.2 地籍科职责
地籍科负责整理资料归档。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国土部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
5 工作流程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单位)需提供资料:
6.2 土地证、
6.3 房产证;
6.4 转让合同、
6.5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契税、土地增值税)、
6.6 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6.7 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6.8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6.9 法人代表证明、
6.10 法人身份证、
6.11 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并加盖印章、
6.12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加盖印章、
6.13 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股东按指印)
6.14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个人)需提供资料:
6.14.1 双方买卖协议、
6.14.2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契税、土地增值税)、
6.14.3 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6.14.4 双方身份证、
6.14.5 双方户口本(卖方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按手印)、
6.14.6 房产证、
6.14.7 土地证;
6.15 破产企业办理交易手续资料:
6.15.1 县政府收回原土地文件、
6.15.2 法院判决书、
6.15.3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通知书、
6.15.4 破产管理人公章、负责人私章及身份证明、
6.15.5 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6.15.6 受让人营业执照、
6.15.7 组织机构代码、
6.15.8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15.9 出让金证明、
6.15.10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契税、土地增值税)、
6.15.11 原土地证、
6.15.12 房产证、
6.15.13 出让合同、
6.15.14 宗地图、现状图、
6.15.15 委托他人办理需有委托书、
6.15.16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15.17 破产企业营业执照、
6.15.18 组织机构代码、
6.15.19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15.20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1份)。
注:以上三项资料需提供A4纸复印件两份。
7 承诺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现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8.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费:按照转让或评估金额的1.0%收取。
收费依据:《关于规范全省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66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焦政【2009】2号。
8.2 土地登记费:
8.2.1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8.2.2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8.2.3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平方米及以下,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8.2.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用于生产经营最高不超过100元。
依据:财预(2000)127号、豫价房字(1993)87号
8.3 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单位10元。
依据:豫价房字(1993)87号。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