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提高全县规划工作水平,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此项工作做到依法管理、科学规范、便民高效。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博爱县城区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责、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对博爱县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3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及审查、现场踏勘;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局业务会研究,报政府审定后予以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办理,并出具书面通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做好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工作流程图
4.2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永久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行政相对人填写的申请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审批后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6、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复印件;
7、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复印件;
8、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及主要建筑单体立面效果图;
9、文物、人防、地震部门意见复印件;
10、设计单位承诺书;
11、项目建筑套型面积统计表;
12、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需要附电子文档,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行政相对人填写的申请书;
2、施工地段带状地形图或地下管网图(1:500或1:1000);
3、竣工测量技术合同书(原件);
4、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5、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新建道路工程);
6、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财政拨款项目);
7、涉及电力设施保护、河道、铁路、桥梁、园林、文物等事项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8、桥梁工程效果图及水利部门的防洪意见(桥梁工程);
9、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要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其中第2、4项须同时提供cad格式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40元/㎡计征。地下室、阁楼高度超过2.2米的按40元/㎡征收, 低于2.2米的按20元/㎡征收。在规划区内框架结构、砖混结构、钢体结构的临时建筑,按20元/㎡征收。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项目,由人防部门出具修建地下人防工程证明后,可免交其人防工程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3、《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博政〔2015〕2号);
4、《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博政办[2012]54号)。
8 存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