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提高全县规划工作水平,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此项工作做到依法管理、科学规范、便民高效。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博爱县城区范围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职责、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对博爱县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工作。
3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及审查、现场踏勘;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局业务会研究,报政府审定后予以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办理,并出具书面通知;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做好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工作流程图
4.2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行政相对人填写的申请书;
2、标绘由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500或1:1000实测现状地形图(白图一张);
3、审批后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和总体效果图;
4、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5、土地预审意见(新增建设用地)或原土地所有权单位(个人)土地证及意见复印件;
6、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水源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8、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要附电子文档,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7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3、《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博政〔2015〕2号)。
8 存档资料
附录:选址意见申请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