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的项目类别、职责、受理单位、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国家、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的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发放批准文件。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3、29、31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27、28、29、31、33条。
5 工作流程
国家、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申报(电子、纸质)文本;
6.2 文物所在地部门意见。
7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后4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国家、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资料名称 |
保存期间 |
保存地点 |
相关证明、材料 |
长 期 |
博爱县文化局 |
中心网络文档 |
长 期 |
中心网络 |
办件登记表 |
短 期 |
中心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