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的项目类别、职责、受理单位、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依据文件
4.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4.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
4.3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5 工作流程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工作流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6.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3 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6.4 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
6.5 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6.6 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6.7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8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6.9 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6.10 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6.11 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6.12 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6.13 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7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资料名称 |
保存期间 |
保存地点 |
相关证明、材料 |
长 期 |
博爱县文化局 |
许可登记表 |
长 期 |
中心窗口 |
中心网络文档 |
长 期 |
中心网络 |
办件登记表 |
短 期 |
中心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