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县行政服务中心体育局窗口和县体育局行政事项服务科,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拟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的审核。
2 职责
负责本审核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 工作流程
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6.2 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注:需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证明),必要的资金及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6.3 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铺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4 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7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1、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
长期 |
博爱县体育局 |
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
长期 |
博爱县体育局 |
3、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