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条件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或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三)办理权限
县(市、区)局
(四)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受理后,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且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已获批准的,当场办结;
(2)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3)不适用上述当场办结情形的业务,办税服务厅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核定;税源管理部门4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结果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并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
2.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4.提示纳税人发票认证、 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抄报税办理事宜。五、表证单书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事项属性:条件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或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三)办理权限
县(市、区)局
(四)办理流程
1.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非即办流程5个工作日内办理。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4.提示纳税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抄报税办理事宜。
五、表证单书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