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