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服务-->企业办事-->财税金融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