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非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07〕124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十一)《201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
(十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免填单”服务和扩大“即办业务”事项的通知》(豫国税发〔2012〕185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或地方税务局注销通知书;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七)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三)办理权限
县(市、区)局
(四)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按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收缴相关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收缴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2个工作日内转办县(市、区)局风险管理部门;资料不齐全,或有关涉税事项未办理完毕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资料或需办结的税务事宜。
2.县(市、区)局风险管理部门对注销纳税人进行分类:无风险的直接通知注销,低风险的纳税人改正后通知注销,中高风险的根据情况转评估部门实施评估或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3个工作日。
3.县(市、区)局评估、稽查等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并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纳税人以上事项办结后,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纳税人存在未办结事项不予注销的,书面告知纳税人不予注销理由。
五、表证单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