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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四)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四)《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

(九)《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十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免填单”服务和扩大“即办业务”事项的通知》(豫国税发〔2012〕185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七)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3.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采集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五、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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