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二)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处理办法;
(三)凡自行开发或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还应提供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资料。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