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四)《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07〕12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或地方税务局注销通知书;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五)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无违章行为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资料不齐全,或有关涉税事项未办理完毕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资料或需办结的税务事宜。
五、表证单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