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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五)《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税总发〔2014〕10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内经营的,需提供《发票担保书》3份,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五)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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