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条件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二)已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税务登记且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需报送《扣缴税款登记证》;
(五)注销扣缴税款事宜经该主体内部审议的需报送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期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权限
县(市、区)局
(四)办理流程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扣缴义务人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调查巡查部门根据是否存在疑点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巡查,如需进行调查核实的,核实其扣缴税款、税收票证等情况。
扣缴义务人无未尽事宜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如果没有核发过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则应收缴《税务登记证》(副本),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扣缴义务人存在未尽事宜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扣缴税款登记补办事宜通知),提示扣缴义务人及时办理已告知的未尽事宜。